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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文化经营项目办理程序
(一)互联网经营场所、音像制品批发零售、美术品经营、营业性演出等经营项目:
1、经营者向政务中心文化出版窗口提出申请;
2、市场管理科初审,提出初审意见,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书面答复经营者,对初审合格的报分管副局长审批;
3、分管副局长签发;
4、政务中心文化窗口核发经营许可证。
(二)歌厅、舞厅、迪厅、酒吧、戏曲茶园等经营项目:
1、经营者向政务中心文化出版窗口提出申请;
2、市场管理科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,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负责书面答复经营者,初审合格的报分管副局长审批;
3、分管副局长签发;
4、文化出版窗口出具备案函件,经营者持函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。
二、出版物经营项目办理程序
(一)电子出版物许可证的办理:
1、经营者向政务中心文化出版窗口提出申请;
2、审查合格者,窗口办理经营许可证;
(二)印刷业、打字复印许可证的办理:
1、经营者向政务中心文化出版窗口提出申请;
2、新闻出版科初审,提出初审意见,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书面答复经营者,初审合格的报分管副局长审批;
3、分管副局长签发;
4、政务中心文化出版窗口核发许可证。
(三)非正式出版物准印证的办理:(内容包括文件汇编、资料汇编、回忆录、纪念性专辑、画册、图片、年历、挂历、旅游单页等)。
1、出版单位或个人向政务窗口文化出版窗口提出申请;
2、新闻出版科负责审读、审查,符合出版条件的报分管副局长审批;
3、分管副局长签发;
4、批准印刷的出版单位或个人在窗口交清登记管理费后,由文化出版窗口出具准印证到指定印刷厂印制。
(四)报纸、期刊,图书等正式出版物的开办、印刷:
1、出版者向政务中心文化出版窗口提出申请;
2、新闻出版科负责初审,审查合格后,报分管副局长审批;
3、分管副局长签发;
4、转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;
5、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后,文化出版窗口答复出版者,到指定印刷厂印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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