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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增强工作透明度,维护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文化市场检查人员在履行公务时,应遵守以下纪律:
(一)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变相参与文化娱乐、出版物、印刷业经营活动;
(二)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经营者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及有价证券;
(三)不准向经营单位报销任何车费、差费、交通费和其它一切费用;
(四)不准向经营者摊派各种费用;
(五)不准向经营者推介推销任何商品;
(六)不准参加经营单位的吃请;
(七)不得在工作中采取违反国家法律的手段;
(八)不得包庇、袒护被查处的经营者;
(九)不得篡改、隐慝、销毁和扩散证据;
(十)不得泄露案件和稽查活动的安排。
凡违犯上述规定,知情者可直接向局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,一经查实,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,造成财物损失的,当事人给经营者5倍赔偿。
监督举报电话:0935-8311532 0935-83250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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